“土地抵债”是指承包方用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个人债务。这里的债务不仅指金钱债务也应包括可用金钱表示的其它财产。法律禁止以土地抵债,法律规定,以土地抵顶债务应为无效。另外,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有几种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6、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土地承包人死亡怎么办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为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村里不能强行收回土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方式:一为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为其他方式。
1、家庭承包地的经营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发包方收回土地;
2、家庭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可以继承至承包期满,期满发包方收回;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可以继承至承包期满,期满发包方收回。
三、置换合同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