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 (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 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诉讼法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诉讼的各当事人不是平等的主体,其中的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是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以及该诉讼有时效期限的限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特点如下:
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②行政许可是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③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④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环境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环境的特点:(1)复杂性。公共行政环境是多种多样的,是多层次、多结构的、是非常复杂的。(2)约束性。公共行政只能在公共行政环境所提供的空间和各种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越它所提供的各种限制条件,必然受到公共行政环境的约束。(3)特殊性。公共行政环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各种公共行政环境之间的差异性上。其次,这种特殊性还表现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公共行政环境的差别。(4)不稳定性。如果公共行政环境的变化幅度比较小,比较稳定的,是渐变的,可以称之为稳态环境;如果公共行政环境的变化幅度比较大.可以称之为动态环境。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