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缴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收缴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违法行为人收缴规定数额的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_x000D_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_x000D_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_x000D_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