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
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
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
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
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