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债务偿还顺序由法律进行规定。法律规定如下:1、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随时清偿,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