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争议的可争讼性。可争讼性确定了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纠纷事项的性质。若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那么也就可以纳入具有准司法”属性的仲裁的调整范围。根据此标准,认定公民民事能力案件和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等非诉讼案件,以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确认案件就被排除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外。因为这些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而是一方申请人要求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存在。
2.争议涉及财产权益。在诉讼范围内,有些争议虽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和确认,但是解决的结果只涉及到法律状态和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不能导致财产关系的发生,因此不具有可赔偿性。诸如有关身份地位、家庭关系和选民名单等争议,就被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
3.争议涉及可自由处分权益。一般来说,只要是涉及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权益的争议都可交付仲裁。对于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权益的争议则不允许交付仲裁,如刑事案件、税收案件等。这是因为仲裁主要是一种解决私法上争议的方式,而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权益有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属私法或商事关系的范畴。
4.公共政策考量。并非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事项就一定可以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还取决于国家对相关事项的干预程度,取决于国家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相关公共政策的考量。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