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就有很多人,借了钱,规定了时间还钱,但时间到了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这样的人在法律上被称为失信人员。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失信人员解除期限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如何向法院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综合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自动清除。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一个遵守信用是人,通常办事上都有人相信一些,随意办事会顺利很多,言而无信的人,就像过节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