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纳税人向售票方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 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
2、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款项,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现金流)
3、纳税人向受票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相 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的。( 发票流)
受票仿取得符合以上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第(三)项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