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不想养了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若协议不成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领养的孩子不听话不想养了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
(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有:
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
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愿意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