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有下列优点:筹资速度快,资本成本较低、弹性较大、具有财务杠杆作用。长期借款利息可在税前支付,另外借款的手续费低于证券的发行费用。因而相对于其他长期筹资方式,长期借款的资本成本是最低的。
而长期借款的缺点是财务风险较大、限制条款较多、筹资数量有限。
一、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金融企业除外)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工作中,对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不需要调整。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文件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假如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1000=48(万元)。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此文件解读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通过信托公司向银行融资,银行又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吸储,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手续费,向银行支付代理费,向债券购买者负担利息的情形。根据本公告的原则,上述的借款费用都可以扣除。
二、资本成本与生产经营成本相比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生产经营成本全部从营业收入中抵补,而资本成本有的是从营业收入中抵补,如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和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有的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如发行普通股支付的股利;有的则没有实际成本的支出,而只是一种潜在和未来的收益损失的机会成本,如留存收益。
2、生产经营成本是实际耗费的计算值,而资本成本是一种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不很精确的估算值。如按固定增长模型计算普通股成本率,就以假定其股利每年平均增长作为基础。
3、生产经营成本主要是为核算利润服务的,其着眼点是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耗费。资本成本主要是为企业筹资、投资决策服务的,其着眼点在于将来资金筹措和使用的代价。
4、生产经营成本都是税前的成本,而资本成本是一种税后的成本。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体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有效的集资手段。
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两种情况:
1、为设立公司而首次发行股份,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2、发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扩大资本总量而进行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行为。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所谓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约有价证券。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