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不是以前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一般纳税人,取得办公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农产品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免税全电发票(农业生产者),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