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上看出,公司开具发票必须有实际的交易,无实际交易开具发票,则是虚开发票。
1、合同未履行出现违约情况:合同未履行,不管哪一方违约,都不能开具发票,仅出具收据;
2、合同已履行出现违约情况:如销售方出现违约,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购买方仅出具收据,不得开具发票(该合同,购买方支付款项购买商品、劳务或者服务,不得开具发票);如购买方出现违约,向销售方支付违约金,销售方另开具违约金发票(销售合同的价外费用)。
实际操作中,如销售方违约,一般直接减少销售价格,以合同金额减少违约金后的金额开票,可少交部分附加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