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坚决打击淫秽物品。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画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和印刷品、雕刻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日用品等。
传播污物的立案标准是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在浏览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涉嫌犯罪。但传播污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公安拘留和罚款的,构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