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所购买交强险已脱保,且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又约定了其保险责任是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因此应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款项后,再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在实施交强险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即首先要看投保人是否可取得交强险赔偿款,如投保人可获交强险赔偿款,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则可剔除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赔偿款后进行赔偿。若投保人未能取得交强险赔偿款,则要看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如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则应全额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