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三年义务兵退伍是没有优待证的,但义务兵退役后,有以下安置待遇:
1.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
2.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3.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4.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