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属于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6%。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或以上/条):税率56%,另收0.003元/支,于生产环节征收;2.乙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元/条):税率36%,另收0.003元/支,于生产环节征收;3.商业批发:税率11%,另收0.005元/支,于批发环节征收;4.雪茄:税率36%,于生产环节征收;烟丝:税率30%,于生产环节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