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购销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①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计量单位 总价(元)
合 计 大写: ¥: 元
注:标的物单价固定,数量为暂估量,最终结算以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的票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 质量标准
应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及验收
1、甲方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砌块及时送达至 。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4、到场后损坏率应小于 %,经现场取样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视为甲方接收。
5、货到现场三日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运输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因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时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 合同解除
1、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更正,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发送邮件15日后视为送达。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③: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陶瓷销售合同
生产厂(供方):
地址:
经销商(需方):
地址: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专卖协议,共同遵守。
一、经销权的授予:
供方同意将生产的相关系列产品的经销权授予需方,并按以下界定地域进行销售。
1、经销产品系列:抛光砖 、
2、销售区域:广西自治区范围内
3、直接销售或辐射地域:广西自治区范围内。
二、需方的职责和义务:
作为界定区域内产品的经销,需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1、销售任务(按出厂价计算):贰仟万元人民币/年度。
2、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款总额在全年销售任务5%以上,到款后合同才能生效。
3、需方每批进货必须将购销合同送达供方市场部,购销合同须采用供方提供的统一格式打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4、需方须承诺逐渐削减其它厂家产品的销售并于2012年4月 1 日之后单一经营供方产品。
5、仓库面积、常年的库存值:
① 需方须具有足够的仓库面积存放供方的产品,并切实做好仓库存货的管理,本区经销商如无法提供仓库,可将产品存放于供方仓库,由供方统一管理,需方每批销售的产品可直接从供方仓库出仓。
② 保证常年的库存总值(按折实出厂价计算,含途中产品):全年销售任务的10%以上。
7、需方的市场售价:
① 原则上在毛利率8%以上和30%以下之间进行定价销售。
② 毛利=市场售价—折实砖价—运费—装卸费
8、产品推广:
作为经销商,需方必须积极推销供方的抛光砖各系列品种,保证供方各种规格品种的产品都能及时在市场上销售,已取得的样板须及时展示宣传。
9、经营资料的提供:
① 为了方便供需双方的对账,确定每月最后一天为月结日。
② 需方于每月5号下午6:00点前将上月的《存货月报表》发送到供方财务部门核实。
10、促进销售:
① 需方要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业务员进行产品推介和销售;
② 需方有权利设立销售网点,但必须上报给供方备案。
④ 需方必须按供方要求进行销售网点的管理,并允许供方业务人员、市场监管人员进入需方指定销售店记录有关情况,对供方指出的不足必须积极改进。上述检查应在需方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供方人员在上述检查之前无需通知需方。
11、需方应按供方要求正确使用供方产品的各类宣传物料及荣誉称号,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需方自行承担。若需方自制宣传海报、户外广告、门头广告等各种传媒广告及宣传物料,须遵循供方的规范要求且征得供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需方承担。
三、供方的权力和义务:
若需方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并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则供方也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奖励政策:需方在一年内如完成销售任务,供方给予全年销售总额3%的金额奖励。
2、一级品、淘汰产品、特价产品按折实价销售后,再无任何返点。 3、 专卖店装修补贴:
需方专卖店装修,遵循供需双方共同投资的原则,经供方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专卖店装修支持协议》,根据协议条款执行。
四、工程直接销售:
供方有权在任何地点(包括需方销售区域内),对工程的订单进行直接销售,无需对需方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五、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
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供方根据国家标准制定了企业内控标准,需方知晓并认可供方的内控标准,根据供方内控标准,一级品、特价产品及低于正常价的其他等级的产品,供方一概不负质量责任。
六、货款的结算及验货方法:
需方每次所购产品,必须根据购销合同按时支付货款,产品在供方仓库内交货,需方派员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场提出;如需方不派人验收,供方按合同发货,需方须在收货之日起十天内对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供方产品合格。
需方支付的货款应直接汇入供方指定帐户,现金也应直接通过供方财务人员经手,否则,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
七、独立法人:
1、需方是独立民事法律主体,无论为了任何目的均不构成需方是供方的分支机构或雇员。
2、需方无权代表供方签订任何具有法律约束的合约。
3、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需方所有的一切经营费用和应缴纳给国家政府的各项费用由需方负担,与供方无关。
八、正当竞争:
1、需方不应与供方或帮助他人与供方竞争,需方也不能代理或销售与供方产品有冲突的任何产品。
2、不得恶意攻击供方的其它品牌。
3、不得做出对供方公司的形象、利益有损害的行为。
4、此合同一经生效,需方应将与其他公司或客户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及时告知供方,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需方均要重视其对供方承担的义务,不能影响合同任务的完成。
九、保密:
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供方的商业机密,也不能将供方的产品转送到其他企业仿效。
十、合同生效:
签订合同前,需方需向供方提供当年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专业市场摊位户除外)及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都应加盖公章。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2、 无论上文有任何规定,如果一方无力偿债或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银行帐号、库存的货物、经营场所或被政府征用其资产的重大部份,任何一方可随时取消本合同,并由该方向另一方送交书面通知后即时生效。
3、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以致影响另一方在本合同的权益,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在该方向另一方送交书面通知后即时生效。
4、需方连续三个月,每个月均未能完成合同全年销售任务总额的7%,供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二、全部协议:本合同连同合同附件(产品销售价目表及进货通知书),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
十三、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法院裁决。
十四、对需方的违约处罚:
1、违约:需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
1、专卖店内摆放及经营其他厂家产品,不及时展示供方新产品。
2、按工厂售价计算常年库存值低于合同全年总额的10%。
3、故意搞乱市场,如将部分正常产品故意亏本经营的行为等。
4、 不按时递交报表给供方。
5、 故意攻击供方公司的其他品牌。
6、 其他对供方公司形象、利益有损害的行为。
7、 弄虚作假欺骗供方的行为。
8、 不遵守供方其它相关市场管理规定、制度。
2、违规处罚:
对跨区域销售的违规处罚:经销商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工程销售不受区域限制,如需方在指定销售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接工程,必须首先书面告知供方,并经供方书面授权认可,否则视为跨区域销售),否则一经查实跨区域销售,根据情况对需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第一次发现违规,处罚2000—5000元;
(2)第二次发现违规,处罚5000—10000元;
(3)第三次发现违规,取消装修广告宣传费用并解除合同; (4)对需方的分销商违规视同为需方违规,供方将直接处罚需方。
3、本合同非独家代理合同,供方在界定区域内可开设同等优惠待遇的合同客户。 以上违约行为在核定和处罚,供方有最终解释权。
十五、合同期限:
由2011年3月 10 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十六、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正式委派的代表签署,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需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