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 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