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要求:医生应当救死扶伤;人的生命胜于一切。冲突案例一:
妇产科医生眼见病人大出血不止,主动献血救人,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私自采血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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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案例二: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女子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陪同下赴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由于其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未能实施手术,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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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的事实部分有争议,但其影响力巨大,可以作为典型案例。其法律规定来源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