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交通补贴费的现行规定

律师回答
摘要:企业交通补贴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无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通知,企业应制定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按合理标准执行。职工福利费应进行预算控制和明细核算,并公开相关信息。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获得的交通补贴被视为个人所得,按个人所得税规定计征。
各个企业职工交通补贴由各个用人单位确定,企业的交通补贴,企业有完全自主权,国家没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单位对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职工交通补贴的发放应当遵循财务管理原则和要求。企业在制定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时,应经过相应程序和审批,并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和审计监督开支。对于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若国家有明确规定,则企业应严格执行;若没有明确规定,则应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制订合理的标准。同时,企业应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进行预算控制和管理,并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对于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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