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询问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四)法庭辩论 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七)宣判 (八)释法、法庭教育: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