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案例】2008年元月3日上午8时许,贺某和何某等11人各自携带一把土铳上山围猎(皆无持枪证)。上山后,彼此各守一处,对猎物进行围堵,且约好彼此靠近时应吹口哨或打咳嗽警示。不久,贺某听到有人喊野猪朝自己方向窜来,且又看见前方不远处一米多高的杂草丛晃动不已,贺某以为是野猪,未仔细辩认便举枪射击;走近一看却发现何某已中弹身亡。【判决】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本案中,贺某无证持有枪支,属《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伙同他人上山打猎,未确保同伴生命安全,疏忽大意枪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过失犯罪特征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目的,因为行为人在犯罪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并不积极追求或者说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两个行为并不符合牵连犯的“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条件,且非法持的枪支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应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罪。
过失犯罪有没有结果加重犯
过失犯罪有结果加重犯。对于构成过失犯罪造成的犯罪后果严重的,就属于是结果加重犯,人民法院在处罚时按照犯罪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但是处罚程度是要比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要轻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牵连犯如何处理,对于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有没有过失犯罪
共同犯罪没有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才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案例】2013年某晚22时,被告人武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到夜宵店找钟某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因嫌在旁边喝酒的辛某说话声音大,与辛某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不久后,辛某又与钟某、武某争吵起来,三人相互拉扯扭打在一起。武某将辛某推倒在地,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钟某在后面用匕首在辛某腿部连捅数刀。经鉴定,被害人辛某伤势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解析】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知道自己和同伙都想侵害共同的犯罪对象,并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本案中武某与钟某事先都没有伤害辛某的意图,武某在斗殴过程中也没有伤害辛某的想法,也不知道钟某有伤害辛某的意图。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进行过商量、谋划,或主观上进行过交流或暗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同伙的支持配合。本案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武某和钟某都没有商量、谋划过伤害辛某,或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暗示过要伤害辛某。共同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之间互相支持配合。本案武某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没有看到钟某拿出匕首,也没有在看到钟某拿匕首的情况下仍趴在辛某身上配合钟某,导致辛某失去防卫能力使钟某能较容易伤害辛某。另外,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应看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是否有放任同伙实施犯罪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有放任同伙实施犯罪的意思,也可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本案武某并不知道钟某在后面用匕首捅辛某的腿部,没有放任钟某伤害辛某。被告人武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武某仅是与辛某发生了相互撕打,并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所以,武某不构成犯罪。
过失犯罪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处罚上,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单位有没有过失犯罪
单位有过失犯罪。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