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索赔期限如下:1.货物损坏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九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