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夜间建筑施工征求意见表”按要求填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夜间建筑施工征求意见表”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夜间施工规定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受理;对准备工作不到位、不符合夜间建筑施工规定或所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下发“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许可证”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提交窗口审批区环保局审批将审批后的“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返回建委窗口备案、存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