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的人有:1、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2、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5、法院的陪审人员;6、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7、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