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来说,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信用卡等相关的一些信息是坚决不能够被他人随意的进行销售的,否则的话,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第177条当初明确规定这是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将按照妨害信用卡最对此进行判刑的,这是有确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