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案件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在此期间,除非改变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否则羁押在看守所。
一、审查起诉程序、阶段
1、管辖(起诉与审判管辖对应)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2、必经步骤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侦查监督
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
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4、特殊情形
发现新罪的: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诈骗批捕后多长时间判刑?
诈骗批捕后,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才会判刑。刑事案件结案,公安机关对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或没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
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三、倒卖车票、船票案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