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宅基地买卖政策土地要收回。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非法买卖宅基地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_x000D_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_x000D_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_x000D_
第十五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_x000D_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_x000D_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_x000D_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_x000D_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_x000D_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