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监护关系终止后仍需监护的,即可变更监护人。监护关系的终止主要有以下五种原因:(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