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企破产、关闭时的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50周岁。
3、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