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进行法律审判,是因为法律程序已经审理司法机关的不同,同一个人往往会被赋予不同的名称和义务,原告往往为受害人,被告往往为加害人而双方都可以同时作为证人,辩护人等等,那么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有哪些?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区别
1、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处于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诉讼当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不是诉讼当事人,只作为一般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但又享有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多的诉讼权利。
2、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实际上一般来说虽然并不是规定,但是被害人往往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其实没有太大的限制可以说这两个词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区别。如果在这方面有着其他问题的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