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或发现刑事案件之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就需要立案侦查;第二,侦查行为侦查人员专门对刑事案件展开调查活动,包括询问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还有勘验、检查、搜查等;第三,侦查终结,认为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充分,能够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等,根据具体的情况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