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问暖|石家庄法定供热第一天,城投天启负责人做客直播间:因情况不同,空置房需每年提出申请

律师回答

11月15日,是石家庄正式启动供热的第15天,也是石家庄法定供热的第1天,你家暖了吗?燕赵都市报燕都融媒体、河北新闻网共同推出“今冬问暖”系列访谈,围绕百姓关心的供热问题邀请供热管理部门、供热企业负责人做客直播间。当天来到直播间的是石家庄城投天启热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白鸿翔(下简称城投天启)、石家庄城投天启热能有限公司新华运营所所长彭彤、石家庄城投天启热能有限公司长安运营二所所长张俊峰。
1.
53个供热站运行平稳
      11月15日石家庄正式进入法定供暖季,城投天启作为省会国有供热企业,目前供热辖区供热情况如何呢?
      白鸿翔副总经理介绍:城投天启作为省会唯一一家市属国有供热企业,认真落实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11月1日正式供暖”要求,于10月28日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首日供暖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会后,城投天启公司各运营所、各部室全身心投入到首日供暖的各项准备工作中去。首先,面对供热系统冷运期间老旧小区的跑冒滴漏问题,公司派出5个抢修小组,加班加点对出现的跑冒滴漏问题进行抢修,于10月30日上午,完成了的崩管漏水小区的抢修工作。其次,为保证服务热线畅通,公司又增派有经验的热线服务人员充实到热线岗位,保证热线的接听到位、服务水平到位。再次,公司全部领导成员,对问题小区进行了现场督导,消除各项供热隐患。
      由于城投天启所服务的大多为老旧小区,为保障供热系统安全平稳运行,防止快速加压升温给系统造成伤害,10月31日下午14:00开始逐步升温加压,并时时进行监控,使得各小区达标运行更加安全平稳。
      面对疫情防控形势的升级,公司克服了小区封闭、人员紧张等困难,经过城投天启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截止至10月31日晚22:00,公司所属53个供热站全部完成达标运行,完成了石家庄市政府、市供热中心下达的“首日达标运行”任务。
      11月6日,面临即将到来的大风寒潮雨雪天气,公司组织运行管理部、技术部、各运营所按照《2021-2024供热运行保障方案》中的气温骤降应对预案,做好了提前升温、加强数据时时监控、供热设施再维护等各项工作,同时增派运营所值班人员、抢修人员,加强调度指挥,提高反应速度。以确保各供热站平稳运行。

石家庄城投天启员工正在进行管道施工。
      截至目前,已基本解决供热初期部分用户存在的污堵、气堵问题。石家庄市供热智慧平台反馈的监管数据、公司运行数据以及投诉情况来看,公司供热运行总体稳定。
2.
完成主管网约5.5公里的改造任务
      为提前供热,城投天启做了不少准备工作。据白鸿翔副总经理介绍,为了做好今年的供暖工作,公司在2021年4月制定了“冬病夏治”、二网改造工作方案,将改善供热质量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供热设施维保、串改并、二网改造工作情况。城投天启今年4月份制定并通过供热设施(站内设备、二网改造)维保计划。维保工作分区划片按计划实施,2021年完成站内阀门保养1684个、站外阀门保养6670个,截止至9月25日,维保工作全部按计划完成。2021年公司完成了主管网约5.5公里的改造任务,同时继续在老旧小区推进串改并工作。
      余热替代迁建工作。为响应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实现石家庄市余热替代规划,城投天启在本供热季前又完成了一个热站的迁建替代工作。
      在实施该计划过程中,受到大气防治、商品混凝土无法采购等不利影响,使浇筑工程无法按照计划工期完成,热力站建设工程滞后,经积极协调,于10月1日地库部分混凝土浇筑完成,而后石家庄连续4天5夜降雨,面对种种不利条件,大温差机组于10月11日到货,清理地库淤泥、铺设设备通道等准备工作用时3天,在10月15日凌晨3点设备就位,相关单位拆除模板后,管道施工工作立即展开,于10月25日晚7点半管道连接完毕,完成了石家庄供热事务中心对热力站建设时间节点的要求,保障了25万平方米,2300余用户的供热。
3.
智控平台升级保证供热系统稳定运行
      为保证供热系统稳定运行,2021年城投天启投入60万元,对智慧供热管控平台软硬件进行了升级,与低氮改造后的新供热机组对接,通过对天气预报、运行历史数据、室内外温度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处理,确定运行曲线,实现供热机组自动调整负荷,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避免能源浪费。通过近期的运行来看,经过升级的WEB平台架构、各功能模块、下位机程序、操作员站组态系统均达到预期效果。
4.
承担126个小区5万余户居民供热
      2011年12月,承担约503万平方米、126个用热小区及单位、5万余户居民的供热任务。公司下设4个运营管理所。在运营的53个供热站中,采用分散式燃气低氮锅炉的供热站50个,采用余热大温差供热方式3个。
      白鸿翔副总经理介绍,该公司运营的126个小区中老旧小区为101个;占公司总供热面积的80%以上。在石家庄市供热中心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始终坚持“服务社会,温暖万家”的服务宗旨,以不断提升供热保障能力和供热服务质量为目标,以扎实做好热源热网检修改造,不断提升居民用热满意度为己任,紧紧围绕设备管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这条主线,持续不断地进行了设备技术改造,确保热源安全稳定运行。
5.
空置房需每年
提出申请
      网民对空置房的办理政策较为关心,城投天启长安运营二所张俊峰所长介绍,关于2021年石家庄市空置房最新政策为:1、申请前提:普通居民房屋如当年采暖季无人使用、无人居住可向供热公司提出空置申请;2、办理时间当年的3月15日-10月15日;3、供热公司接到申请采取有效措施后,本采暖季空置房屋不再缴纳空置费;因居民房屋每年情况不同,且今年办理空置房政策的调整,空置房需每年提出申请。公司对于往年办理空置房用户进行了张贴通知,公众号推送以及短信提醒。
      根据现行石家庄市供热政策,按照规定已申请空置房的普通居民房屋,不用再缴纳供热费。
6.
24小时
客户服务热线
      据彭彤所长介绍,为了做好今年的供热工作,城投天启新华运营所结合供热小区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保障客户服务的工作:1、在供暖季前开展了“听民意、解难题、暖民心”、热力站“开放日”等活动,与居民面对面,切实解决用户提出的各种供热问题。2、在小区公开公示咨询电话,并在辖区内每个单元张贴供热明白纸,同时通过公司公众号进行信息发布。3、人员培训,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于上门入户人员进行了重点培训,通过“老带新”的形式,尽快熟悉辖区居民的管网情况,提高处置能力、高效快速的解决用户问题,同时进行24小时值守,确保接到用户问题后随时提供服务;4、针对辖区的情况,对常用物资提前储备,不因物资不足影响处置时间,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推进全部老旧小区
“串改并”工作
      城投天启近年来进行了大量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其中新华区的改造任务最多,新华运营所所长彭彤介绍,新华运营管理所负责城投天启公司新华区范围内的供热工作,共涉及28个社区,供热面积约69.91万平方米,其中90%为建筑年代较早的单位宿舍,目前95%的社区已经完成了串改并的改造工作。改造后用户室温及用热效果有了明显提升,冬季供热遇到突发故障,能有效地减少用户损失,避免矛盾纠纷。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生活的品质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串联管网对供热质量、维修处置以及和谐邻里关系都有较大影响。为了满足“人民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向往”,公司将继续对未改造完成的社区列入改造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改造推进力度,完成全部老旧小区的“串改并”工作。
暖气不热的解决办法
      张俊峰所长:首先分管网的串联、并联;散热方式挂暖、地暖,比较常见的为气堵和污堵。一般串联大多为挂暖,供热初期一般表现为顶层憋气,需要顶层居民家中有主管道排气阀的住户进行排气。一般串联管网的阀门设置在一楼和顶楼,不排除有居民家中装修增设阀门,需将这些阀门进行排查,确认开启。并联管网中不管是地暖还是挂暖,如遇到不热情况,也需先排查分户阀门是否开启,对室内管网进行排气。如排除以上情况,家里还是不热,基本判断为污堵,造成循环不畅,可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安排维修师傅上门服务。
如果不热如何申请测温?
      张俊峰所长:拨打服务电话,双方约定时间,入户测温时需密闭半小时,房屋中间离地面1.2米-1.5米,双方进行确认签字,如居民对测温结果产生异议,也可申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温。
挂暖可否改成地暖?
      张俊峰所长:从供热条例来讲不允许私自改造室内用热设施,从技术层面来讲,地暖和挂暖的供回水温度不同,另外,挂暖改地暖后用水量和阻力都不相同,易造成管网水利不平衡,导致循环不畅,甚至影响邻居用热。尤其串联管网改地暖,影响更为严重,会影响整个单元居民的正常用热。
地暖循环不好怎么处理?
      彭彤所长:1、检查户内管道设施是否安装了流量调节阀,检查调节阀的开度;2、排气阀进行排气,看是否能够解决;3、清理分户管道滤网,如以上三种方法都未解决,可拨打我们客服电话,我们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处置排查。
缴费的时间和途径
      彭彤所长:按照供热条例的规定,热用户应该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缴纳采暖费,今年的收费标准为:居民22元。
      城投天启缴费途径:就近可到运营所进行缴费;可通过城投天启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缴费。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今天派出所传唤我了,做了一遍笔录,然后不让我离开指定得地域,说让我等四五天,请问这是什么情况?

结论:需要配合警方案件调查。      解析:      1、做笔录后不让离开指定地域是需...查看全文

今天派出所传唤我了,做了一遍笔录,然后不让我离开指定得地域,说让我等四五天,请问这是什么情况?

结论:需要配合警方案件调查。      解析:      1、做笔录后不让离开指定地域是需...查看全文

三四年前,我申请了两次公租房,但都没有摇到后面。国家每年都给我一些补充。今年突然有人在申请公租房。像我这样的情况还需要申请吗?

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1、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2、提交申请材料;3、审核材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公告;4、公示无异议,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查看全文

我有一间房子,租了出去,可租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租房合同抵押给了别人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抵押房产需要繁琐手续,包括评估、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等。丢失房产证可通过遗失声明补办。抵押后银行保存权利证书,业主仍保有房产证,但附记栏显示抵押及贷款金额。...查看全文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章,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章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查看全文

推荐律师

夏可亮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

认证律师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已服务223人次

热门法律问题
1今天派出所传唤我了,做了一遍笔录,然后不让我离开指定得地域,说让我等四五天,请问这是什么情况?
2今天派出所传唤我了,做了一遍笔录,然后不让我离开指定得地域,说让我等四五天,请问这是什么情况?
3三四年前,我申请了两次公租房,但都没有摇到后面。国家每年都给我一些补充。今年突然有人在申请公租房。像我这样的情况还需要申请吗?
4我有一间房子,租了出去,可租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租房合同抵押给了别人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5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章,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章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