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随之转让。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_x000D_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_x000D_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