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半能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
2、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经核实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