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解除条件或者停止条件的遗嘱是指遗嘱生效前就发生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一般应该为自订的。
1、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1)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2)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
2、在附停止条件的遗嘱中,停止条件如下: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附条件遗嘱的效力
3、附停止条件的遗嘱中的条件有法定和自订,法定如死亡或者谋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自订如孝敬老人等。如果发生停止条件的遗嘱,自动针对某个特定的继承人发生效力,即停止遗嘱针对特定人的效力法定的解除属于自动性。
附条件遗嘱的效力
遗嘱本身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本身并不由其所附义务的成就与否决定是否生效。遗嘱中所附义务的作用在于,决定遗嘱人的某某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某某继承人这类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所以附义务遗嘱本身的效力如何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来考察。
因此所附义务的效力的判断要素:
1、意思表示真实;
2、附加义务有履行的可能性;
3、附加义务合法。遗嘱附加的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无疑是违法的。但遗嘱附加的义务旨在要求权利人对其权利作出特定的处分或以特定方式行使时,该义务的合法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