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验居民身份证(未免十六周岁儿童除外);再次申请的还需交回本人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4、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5、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另:
(1)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7、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