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中可以将标准金额减半的情况共包括: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_x000D_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_x000D_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_x000D_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_x000D_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_x000D_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_x000D_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_x000D_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_x000D_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_x000D_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