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法律援助起诉费个人交吗
法律援助中心不收费。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非诉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意义
非诉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巨大,是因为它具有诉讼法律援助无法比拟的优势:
(一)非诉法律援助具备更广泛的社会干预。
目前,参加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援助只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而参加非诉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除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外,还包括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二)非诉法律援助能够快速高效及时地处理案件。
利用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往往会产生成本大、时间长、执行难、效率低等问题。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比如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程序,往往会经过漫长的时间。一些人身损害的案件,若不及时处理,也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三)非诉法律援助能够减轻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对受援人来说,发生纠纷之后通过诉讼途径虽具有法律保障性,但冗长的诉讼程序会给受援人带来“二次伤害”,而且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法院、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量越来越多,积案和诉讼、仲裁延迟就成为法院和仲裁委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也势必不利于受援人的维权。提供非诉法律援助,一方面能满足受援人的需要,一方面也能大大减轻援助中心的工作量。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能通过非诉调解解决,既有利于及时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