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跨省离婚怎么办手续,要根据离婚方式不同而需要的手续不同,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的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照片等资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第二,如果是诉讼离婚,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结婚证、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主要包含(1)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2)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3)具备抚养孩子更有利条件的证据;(4)共同债权及债务的证据。任一方至被告住所地法院,例外情况下可至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跨省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一般夫妻是不能跨省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跨省领结婚证需要哪些手续
跨省结婚登记的程序是: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跨省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怎么办理跨省离婚?
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可以跨省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宣布,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6月1日开始,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
若男女双方均为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且居住在上述试点地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登记离婚有如下程序:
1、申请离婚。
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初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3、离婚冷静期。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发证。
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跨省离婚程序怎么规定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就可以在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