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首先进行调解,只有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调解无效的才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需要注意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因工作出差、出院等情形则不满足上述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