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入伍时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原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按政策作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国家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个原则,主要是以我国国情、兵役制度和农村政策及任务为依据的。目前,政府提倡自谋职业。未来自谋职业将是安置工作的发展趋势,并逐步取代政府安置。 自谋职业是指自愿放弃政府的统一安置,自己寻找职业,政府对自谋职业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是按安置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2计算得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