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灯头让灯尾的法律依据
灯头让灯尾的法律依据是交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灯头让灯尾的意思就是如果在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绿灯放行通过的车辆,要避让其它方向前一轮信号灯进入路口,但还没有离开的车辆。“灯头”是能够通行时的头一辆车,“灯尾”原则上讲就是上一轮信号灯最后进入路口的一辆车。同样的道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也适用“灯头让灯尾”原则,只要行人在绿灯时进入路口那么哪怕接下来绿灯变红灯了行人依然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应该让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事故认定书下来怎么谈赔偿内容
1.自行协商。一般是针对小额案件或简易案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双方都无其他违法驾驶的情形(此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等),才适用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赔的部分。
2.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3.以上两种方法无法解决,可以准备起诉材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