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还需将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交回;
4..补、换行驶证的需拍摄机动车相片;
6.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单位的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申请换领登记证书、补换号牌、行驶证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