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交通事故的死者尸体进行检验及处理
(1)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2)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
(3)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境外来华人员尸体的处理应当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当由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尸体运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4)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对这种严重的交通事故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时候,必须要保护现场,然后根据现场的一些证据来判定当时的实际情况,还要对于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这种情况下也应当登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