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三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
(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