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行为方式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主要包括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三种方法。(1)暴力方法,指用人身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这里的侮辱是指程度较低的有形力,不包括程度较高的故意杀人、抢劫行为等。(2)言词方法,指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辱骂、嘲笑,使被害人受辱。(3)文字图画的方法,指以书面文字或者图画的方法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如:张贴大字报;嫁接裸图等。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盗窃数额较大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各次的数额就可以累计计算。(二)多次盗窃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修正案后的多次盗窃,不再包括入户盗窃、扒窃,也不包括携带凶器盗窃,因为三者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三)入户盗窃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四)携带凶器盗窃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五)扒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诽谤一般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但司法解释规定,本人没有捏造事实,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成立本罪。(2)诽谤必须用口头、文字等方式将虚假事实散布出去,让众多的人即不特定多数人知道。①若散布真实事实,不是虚假事实,即使损害他人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侮辱罪。②若散布的虚假事实根本没有人会相信,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侮辱罪。③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一)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二)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