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具体如下:
1、对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逃逸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2、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