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意向书属于民法上的预约合同,因此应当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由于意向书也是出自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过协商所达成,因此该意向书理应具备合同效力,如果违反意向书所约定的内容,则该当事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