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须知事项
刑事申诉的理由,是指刑事申诉的主体,申请对原判决案件进行再审的根据和原因。申诉人只有在申诉理由的范畴内提出申诉要求,其申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引起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再审。对于不具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这样,既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无理申诉,提高申诉案件的质量,又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个条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引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亦是当事人申诉的理由,此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